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1990 年 11月 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 1月 1日北京市城市
规划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发布 )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第十三条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按照《条例》
第十三条的原则 , 具体规定如下 :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 居住人口 7000人以
上或建设用地面积 10公顷以上 ), 按照不低于 30% 的比例执行 , 并按居住区人口
人均 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 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配套建设的商业、
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
套建筑设施 ,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 按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