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颁布机关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4-6-3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
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 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 (含拆除)
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
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 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
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