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木 工)
1.一 般 规 定
1.1 高处作业时,材料码放必须平稳整齐。
1.2 使用的工具不得乱放。地面作业时应随时放入工具箱,高处作业应放入工具袋内。
1.3 作业时使用的铁钉,不得含在嘴中。
1.4 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如手柄有无松动、断裂等,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应
试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时戴绝缘手套。
1.5 使用手据时,锯条必须调紧适度,下班时要放松,以防再使用时锯条突然爆断伤人。
1.6 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放。不得存放在在施工程内,木材码放高
度不超过 1.2m 为宜。
1.7 木工作业场所的刨花、木屑、碎木必须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场清。
1.8 用火必须事先申请用火证,并设专人监护。
5.木 工 机 械
5.1 使用木工机械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熟悉使用的机械设备构造、性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