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见
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
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
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建设工程质
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
见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