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报主体】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可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二条 【申报条件】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符合
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章政策。
(二) 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三条 【评价工作环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包括提交 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业评价、专家评审、公示、
公告和颁发标识 等环节。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提出申报,申报材料
电子版表格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