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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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4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 2012年 4月 12日市人民政府第
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7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建设节水
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承载能
力相适应的用水方针,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采取法律、行
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
区域发展规划、 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