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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 2010—— 05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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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3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
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
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 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 独
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
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
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
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