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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适用
其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 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 价
款数额、 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 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