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医院合同管理, 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 有效
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
协议等。
第三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对外签订合同时,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
书的法人委托人。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医院合同管理实行部门 (科室 )承办责任制 ,院办公室系
医院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 由医院办公室、 财务
部门、业务承办部门各保留一份原件。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
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 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
编号,并且将经济合同编号标注于经济合同首页右上角。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合同签订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