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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防火与疏散
5.26.1 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5.26.2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5.26.3 防火分区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
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
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 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 应
设乙级防火门。
3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
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4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
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