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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供电管理
一、 供电管理工作在分管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 由机运区队
具体负责。
二、 各区队必须将整区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管
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 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新安装大型设备
等必须分管机电副矿长检查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
存技术档案。
四、 矿将不定期检查矿井上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 各区队
应主动协助检查,对擅自拆搭火,增减负荷,调整开关定值,甩
掉各种保护装置的现象,矿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机电科协助分管机电副矿长编制矿井供电系统图, 并根据矿井
实际情况,随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 做到责任
明确,落实到人。
七、 所有井上、下各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工
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停送电工作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