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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内 部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
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
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
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