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
政发 [2003]131 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 [2004]9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
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 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