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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包括投资估算编制、 审核及项
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
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
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
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