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
(试行)》、《传 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 场
所卫生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 督条例》、《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法
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
法规聘任的在法定 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
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 共场所卫生监
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 督
员等不同 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
核和任免制度。县 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
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
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