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生产区域的安全技术交底单
编号 :
危险性生产区域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起吊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和通过;
2、 起吊物体必须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3、 起重机具应有铭牌标明允许荷重, 不得超铭牌使用, 无铭牌或自造的起重机具, 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4、 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检查各受力部位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5、 利用汽车拖拉机等牵引导线或起重搬运物件时,应在汽车或拖拉机司机处设置指挥司机的信号传递
员;
6、 车辆在站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 / 小时;
7、 吊车起吊臂与 220kV带电设备保持 6m及以上安全距离。
运行部门代表签名:
施工单位签名 工作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安监人员:
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