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环罚字 [ ] 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 职务:
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 、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
2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
(和《 》第 条第 款)之规
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第 条第
款
(和《 》第 条第 款)之规
定,
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环境保护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
五日内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