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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文书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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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1、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
2、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
燃气体探头损坏,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可燃气体探头。
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给有资质的专
业单位进行。
4、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每年应标定一次, 系统每月检查维护一次,
确保监测准确度。
5、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时应至少检查一次可燃气体报警仪控
制器是否工作正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
6、禁止非授权人员(包括值班人员)随意擅动报警器控制面板进
行参数设置,开启控制箱箱盖。
7、控制室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