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
是 1999年 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 与之配套的计价
模式是定额计价。 2004 年 7 月 1 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
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
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进一步规范建设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
的合法权益, 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
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
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 在施
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