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第 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 规范用地审批程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 迁建、
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是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 (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