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法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
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
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
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
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
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国税发〔 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2、北京市
第十八条 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简称开发成本) 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
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办法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