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 3.4 的规定。
表 3.4
用途 分类 单位 标准
住
宅
拆迁安置住宅 车位 / 户 0.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
单元式住宅
车位 /120m2
建筑面积
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1;旧城区取 0.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2
独立式及联排
式住宅
车位 / 户 2.0
商
业
商业建筑(区)
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小于等于 2000 m2部分取 2.0;超过 2000 m2的
以 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 递增部分取 0.8 ~1.0;
旧城区取 0.4 ~0.6 ;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7.5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 /100m2
建筑面积
1.5~2.0, 旧城区取 0.5 ~0.6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 7.5
农贸市场
车位 /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