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 除各企业的公
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 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则,财务部门
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 不准混用、 代用或借用。 第十八条 合
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 若有遗失, 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 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
行政责任。
第四条 签订合同, 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
章。
(一)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
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