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7 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2 年 10月 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3 月 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 1997
年 9 月 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
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的
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
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