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
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 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 (三)
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
筑物檐高的 1.5 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15米,与
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檐高的 1.5 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 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