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建
筑施工的正常进行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维护市容
市貌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河
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 [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实施细则》及《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及其
附属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房屋装修、
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四条 现场大门宽度为 6—8 米,高度不低于 2.3 米,
用 1 寸以上钢管焊制或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