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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
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
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
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
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
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
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
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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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
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