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市政环 卫设 施综合 治理 标准
1.总 则
1.1 为规范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市政环卫设施治理,是指对各类垃圾、粪便和其
他废弃物收运处理设施本身的治理, 主要包括对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
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各类垃圾处理厂(场)和公厕的治理,以及对
相关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专用通道和环境卫生车辆本身的治理等。
收运过程及其处理流程的治理,参见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标准》。
1.3 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
施设置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
制定。
1.4 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