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
于
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
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川
价费 [2004]28 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相关单位在
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
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
标准(川价费 [2004]28 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
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