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上 (改扩建项
目 )在省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吨标准煤以上、 5000吨
标准煤以下在市、县(改扩建项目)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
改革委令 2016年第 44 号)
四、申请条件
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具体为:
1.项目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需要核准或限制、禁止、淘
汰类项目;
2.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3.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不使
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新建高
耗能项目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4.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省能耗准入标准;新建
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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