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7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已经 2009年 8月 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
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
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煤矿
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
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是指从业人员在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