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8 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1 年 4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7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
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
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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