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安监〔 2005〕5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电力安全生产
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
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
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
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
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
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
电网公司、省 (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
司直属公司(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