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 2011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
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
部门 )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