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94-1003)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
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 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 ,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
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
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
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房产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
用地面积为____。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