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地管
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职务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 共
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 规
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