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根据 市(县)国让(合)字( 200 )第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第四
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__省(自治区、直
辖市) __市(县) 局,与受让人 ____ ,双方
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
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项
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
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
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
总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
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
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 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