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0号
现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 2008年 7 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三月三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
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
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
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
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