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 1 市、行业等关
于施工资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施工
阶段、部位所需填报的表格或资料,在经建管中心确认后发
至施工单位施行。所采用的表格式样应符合国家、行业或 1
市的有关规定,必须有统一的格式、明确的出处且有表号,
不得随意更改表式或自制、编造表格。对特殊工艺、工序,
当确无专门或类似表格可采用或套用时,可根据规范所规定
的检查项目自行编制表格,但必须经监理审核并报建管中
心、集团安质室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各专业相关的质
量验收标准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好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的划分报监理审核。
第十一条 施工表中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等基本信息应与施工图、合同文件一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交底时应将施工资料填
报的有关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