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市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
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
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
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
维护、修缮和整治。
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 (住户 )自主
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
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
业管理的投诉。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