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示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
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
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
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
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用热人供热。 冬季供热时间为每
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