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583 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3 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
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
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使用、
燃气设施保护、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
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 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