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章 液化石油气供应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
1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包括: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
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
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5 液化石油气用户。
8.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
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
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外 );
3 海洋和内河的液化石油气运输;
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
8.2.1 液态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铁路
槽车、汽车槽车或槽船运输。 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