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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 10月 1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2 月 3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3年 4 月 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3 年 5 月 22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
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设施供水及自
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优先保
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