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06 号令)。
二、审核范围
1.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2.列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建
设工程中,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不包含设此场所的建设工程) ,
由区消防大队实施外,其余由武汉市消防局实施:
(1) 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小于 5000 ㎡的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 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小于 5000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
集体宿舍;
(3) 建筑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