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
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
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
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
许可证的单位设计, 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并具有“起重机械安
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
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
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 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
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 在此之前不
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