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水
平,进一步改善施工生产作业条件和职工生活卫生质量,防
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建
设部《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 JGJ59—99)、《建设施工现
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和省市政府有关法规
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
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工业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