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2001年 12月 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10 年 9月 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自 2010年 9月 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 应当遵守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采购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等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