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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类)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