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 2011〕723号 签发人:韩培俊
关于印发《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的规定,我委对原《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
久性标志牌的规定》(建质管〔 1996〕10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天津市竣工工程镶
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 (建
质管〔 1996〕10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